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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21: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姚润丰)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防汛经费,《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规定,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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