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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见义勇为不可“民不申官不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23:53 红网

  红网『字体: 大 中小』7月23日到29日是北京市的“见义勇为宣传周”,主题口号为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做见义勇为好公民。《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对见义勇为的最高奖励由以前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市民政局同时强调,市民在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以免耽误时间。

  经过多年发展,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奖励见义勇为在地方政府的公共行政理念里越来

越成为一种共识。虽然奖励金额或多或少,虽然重视程度各有所异,但无可争辩的是,这种基于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的政府行为,起到了引导社会风气培养公民意识的良好作用。有论者认为这是一种政府“道德政绩”,而我更倾向于视其为政府理当履行的“扬善责任”。

  正是站在“责任”的视角上,我们在欣喜之余又不能不直面不足。数据资料显示,从5年前《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北京市共有220余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表彰。我们不妨用“责任”的眼光审视一番这些数据:假如这220余人便是5年来北京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换言之,政府奖励了所有理当被奖励的人,那么我们只能绝望地感叹“人心不古”;而假如这220余人只是“理当被奖励的人”中的“冰山一角”,那么政府“扬善责任”之履行就难称完美。——显然,后一种假设更具有现实可能性。

  而限制政府“扬善责任”履行的,很大程度上正是所谓的见义勇为“确认制”——市民在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用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民不申官不奖”。在这样的奖励规则中,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不仅在于见义勇为本身,要想获得政府奖励,还需从各种政府部门或者受益人那里得到证明材料,然后交到“稳坐发奖台”的政府机构处,等待“慈善家”扮相的政府机构批准。

  “民不申官不奖”削减了奖励见义勇为的积极意义。对于政府机构来说,“稳坐发奖台”继续的是“行政审批”的官僚作风,与见义勇为者相比,地位显得高高在上,凸显出一副施舍者的脸孔,此种奖励无疑让人看不出“责任”的担当,反而像是一种为了“政绩”而“施舍”的虚伪慈善。反过来,对于见义勇为者来说,真正的见义勇为不会单纯为了获得奖励,只是见义勇为后主动申请政府奖励,却很容易被人联想成“见钱勇为”。于是,见义勇为者为了顾及“名声”可能会放弃申请奖励,社会正义因此得不到政府的表彰;经济人假设下,“确认制”却很可能成为“见钱勇为”者的发财机会,正义的奖励大有可能误入投机者的腰包。

  “奖励”的定义里,奖励者的主动性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否则被动的所谓“奖励”其实只是一种资助或施舍,奖学金与助学金的区别正在于此——奖学金一般无须申请,而助学金一般必须申请。地方政府如果把奖励见义勇为当作一种“扬善责任”,所要进行的如果是“奖励”而非“施舍”,那么就不应该“民不申官不奖”。(稿源:红网)(作者:舒圣祥)(编辑:耿红仁)(2005-7-2516:22:58)(2005-7-250:10:39)(2005-7-25 0:01:31)(2005-7-249:53:35)(2005-7-249:04:53)(2005-7-23 15:16:08)(2005-7-199:40:30)(2005-7-199:09:24)(2005-7-18 13:49:03)(2005-7-9 8: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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