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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细节救助流浪病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0:39 新京报

  流浪人员患上疾病,被一些部门推来搡去,拒绝救助,在一些城市已不是新鲜事。而据新华社7月26日报道,在山东省利津县,一位叫李俊民的农民,8年来主动收留了数百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人员,不仅助其治病,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

  李俊民的义举固然令人称道。可为什么总是出现流浪病人被职能机构弃之不管的现象?是它们缺乏人文关怀?这边总能拿出文件,自称在照章办事。是医院没有职业道德?那边

也会大倒苦水:财政不拨款,政府不报销,自身无力承担重负。那么,事实究竟如何?

  审视2003年生效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流浪病人救助问题上,似有疏漏之处。按照该规定,救助站只须对“站内突发急病者”进行救治,对送站前已患病者,法规并未规定救助义务。公安、民政、城管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发现流浪病人自然有送院医治之责。可谁来埋单,也是困扰他们的问题之一。“谁送院,谁埋单”?医院独立承担?显然都不是问题的实际解决之道。

  街头流浪病人身份模糊、背景复杂,所携疾病可能多为杂症。然而,即便是流浪病人,其生命也无价,救助他们,是社会疾病防控体系的关键一环。因此,由政府、社会来解决层出不穷的“流浪病人遭弃”问题,既是应有之意,也是当务之急。救助流浪病人,不应是民间独立承担的责任。

  近几年,西安、广州纷纷拿出成文措施,试图解决此类问题。河南省也引全国之先,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为流浪病人的治疗工作埋单。这一规定,可贵之处有二:其一,对公安、城管等部门救护、运送流浪病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避免了权责模糊、乱踢“皮球”的现象;其二,完善了流浪病人救助流程:110、120送至定点医院,救助站甄别、登记,医院实施治疗,办理交接后,治疗费用经几方认定,由财政审核、拨款。

  解决了以往各部门在程序上“打乱仗”的问题。

  事实上,所谓完善的救助机制,就是把所有职能部门的义务、责任以及财政支出流程,落实为白纸黑字上的规定,使大家的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敷衍塞责的局面,整合为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过程。如今,地方政府在救助流浪病人上,已作出很大努力,但操作中凸显出的问题,也值得注意。比如,有报道说,在西安,救助流浪病人的定点医院人满为患,一季度一结算的治疗费用,使医院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

  可以说,流浪病人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保障、卫生防疫的大事,单靠民间推动远远不够。而地方文件与地方财政,也只能解决局部问题。因此,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状况,适时推出全国性的救助规定。这个规定很有必要,未必是解决流浪病人问题的“万能药”,可是,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在总结教训的前提下,希望它能确立职能部门更全面、更明确的职责,在法律细节上,也愈加完善,使流浪病人被弃置街头的现象及早消失,使李俊民们再不用承担过多本不该他们完全负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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