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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演出中伤亡属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2:29 东方早报

  “这名替身肯定是劳动者,他在演出过程中不幸身亡属于工伤范畴。”著名劳动法研究机构董保华工作室的陆胤表示,在确认属工伤后,接下来要看该工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据他分析,造成该替身死亡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该替身是受有关演出公司委派参与表演,则其劳动关系是和演出公司建立的,应由有关演出公司承担责任,而演出公司有权进一步和该剧剧组方面协商,就演出公司的损失向剧组方面追偿;如果该替身并未受到任何公司的指派,只是临时被剧组邀请出演,则无论双方有无书面用工协议,或仅是达成口头协议,均

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法》,都应由该剧的制片方来承担工伤责任。

  据陆胤介绍,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指出,“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替身的情况属于最后一种,其参加演出,完成有关戏份也属于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

  作者:早报记者 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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