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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限制“炒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5: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南京7月26日电 记者龚永泉报道: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立法防范“炒海”,《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7月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规定,可以转让、出租的海域使用权,应当经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转让、出租收益,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前几年,全国普遍存在着海洋管理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在江苏表现得尤为突出。2004

年,江苏省海洋综合管理实现了管理主体的一元化。截至2004年底,全省海域使用确权发证总面积达到12.75万公顷,确权项目706宗,收取海域使用金4181.25万元。

  但随着海洋经济迅速升温,各类用海活动明显增多,海域使用者之间、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一些单位或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以较低价格获得海域使用权,转手获取高额差价,使一些单位在真正需要用海时要支付更高的费用,形成了所谓的“炒海”。

  针对以上情况,《条例》强化了按照市场配置海域资源的机制,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依法继承、转让、出租,防止将因历史原因取得的海域转作他用或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条例》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多功能海域,具备渔业养殖功能的,在主导功能未实施前,可先用于渔业养殖;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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