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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体现主流民意(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04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玉

  很少有哪种地方法规,像烟花爆竹禁放令这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很少有哪种地方法规,像烟花爆竹禁放令这样,经历了几乎是全国性的反复。

  从282个城市曾经禁放,到目前只剩下10余个城市还在坚守,从禁止燃放的声音居上,

到如今几乎是一边倒的要求解禁,浪费的是政府的人力和物力,受损的却是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一窝蜂“禁放”,到接二连三解禁,这即使不能说明“禁放”是不对的,至少也说明当初这些地方纷纷“禁放”的决策失之草率。应该说,像禁放令这样的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民意是个很重要的因素。可一些地方过去在制定法规时,很少考虑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没有进行必要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往往都是由一些所谓的“业内人士”在“闭门造车”,缺乏基本的民意基础。

  可想而知,如此的“立法”难以从根本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实施以后,容易暴露问题不说,实际上也很难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难以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也难以得到一体遵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禁放令”形同虚设便是明证。

  现代法治社会,民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立法要体现民意,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而立法的过程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任何立法都应该充分尊重、考虑民意,都应该尊重公民的权利。否则,不仅法律制度本身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而且还会给执法带来管理成本和难度。

  值得高兴的是,随着社会法治程度越来越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近几年来,不管是全国性的重点立法,还是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渐渐地开始尊重民意、重视民意了。而立法过程与民意之间的互动,也因公开听证、意见征集、草案公布而越来越有实效。前不久,公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就充分体现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的现代立法精神。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了七成以上民众赞成解禁的民意,这次北京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由“禁”到“限”,看似一字之改,其实却是立法观念的一大跨越。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7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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