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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9·4”洪灾一审宣判船舶撞坝政府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22 重庆晚报

  本报讯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开县“9·4”洪灾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云阳县政府、移民局不存在未将小江电站大坝爆破清除的不作为行为,驳回开县采砂船主张某、阳某遗属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4日,开县因降暴雨发生洪灾,张某、阳某停靠在澎溪河的采砂船被突然而至的洪水冲走。当船被冲至云阳小江电站时,由于该电站堤坝未被炸掉,致使采砂船撞入闸

门,造成船毁人亡的特大事故,张某、阳某等人的尸体至今没有找到。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张某、阳某等人的遗属认为云阳县政府、移民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2003年6月1日有媒体公布,云阳次日将对小江电站进行爆破,可直到洪灾发生时,小江电站堤坝仍未被完全爆破清除。据此,受害者亲属以云阳县政府、移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对原小江电站的库底清理符合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规定,小江电站大桥复建利用原电站大坝也是经合法程序审批而建。云阳县政府、移民局不存在未将原小江电站大坝爆破清除的不作为行为。

  (向贵平 崔静)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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