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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条钢”判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22 重庆晚报

  本报讯我市首起生产销售“地条钢”案日前在市四中院一审宣判,包日志等4人被判处15年至13年不等徒刑,并处500万元至350万元罚金。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段炼律师称,被判处500万元罚金的案例在我市十分少见。

  1999年冬,梁中华、吴胜昌伙同高德元、代启福租赁位于彭水县郁山镇的一家矿山机械厂轧板车间,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其间,包日志在该厂生产劣质钢坯供

应给梁中华等人用于生产钢筋。2003年,市工商局接报后将该车间查封,但3个月后,梁中华等就商议“技改”后重新生产。部分机械设备简易改装后,同年10月恢复生产。

  市四中院审理认为,包日志等4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产品“地条钢”,销售金额7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陈娟)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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