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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与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34 成都日报

  经市政府2001年9月第6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市政府第87号令《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比例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征收程序:1、每年年初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所有单位发送《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和《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2、每年3月底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4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保障金。3、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报表进行审核后,计算出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一式四份),由代征的税务部门分送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4、每年8—11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随税一并申报缴纳。

  滞纳金征收: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通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2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书送达该单位,并同时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将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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