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20万元以上投资者需提供收入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细化个人债权的认定范围

  《通知》指出,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营业机构开户,或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机构开户,应当区别账户性质,以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载明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协议没有载明开户营业部的,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20万元以上债权人需提供收入证明

  《通知》指出,甄别确认小组要对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应严格审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

  托管清算机构可提出再贷款申请

  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托管清算机构应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甄别确认,并将甄别确认情况及证监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向证监会提出再贷款申请。

  集资机构违法行为要严查

  《通知》指出,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应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要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行处理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集资机构及其负责人,可适当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慎选证券公司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三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对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收购工作作出了细化,明确了诸如三方监管、配资金等常见问题的处置方法,有助于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的收购工作的高速推进。而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经营环境的恶化,越来越多的问题券商倒下,投资者一方面切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更加重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选择优质的证券公司开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南京日报记者 于世卿(编辑 五木)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