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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索赔不能漫天要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5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昨天的央视新闻社区报道:面对问题产品,现在人们的消费维权意识都提高了,能够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维权的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却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让消费索赔变了味。

  上个月,广西南宁的麦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箱某品牌的牛奶,回家后发现牛奶是变质的,于是麦女士找到了超市和厂家,提出1000元的精神索赔,这令厂家无法接受。无独

有偶,前两天南宁的一位何先生也因为在超市购买了一包长了虫的红枣而要求索赔。由于协商无果,他身上挂了块大牌子在超市门口一站就是两天,并提出了金额高达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两位消费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而且金额都不少,这样的赔偿要求合理吗?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民法》规则规定,要造成重大的伤害,才能进行精神赔偿。但如果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过高,这就是利用法律来进行不当的索赔,对于这类不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索赔,他们并不支持。根据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上半年的统计,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金额超过合理的范围的比例占了12%,许多消费者因为索赔过高反而没有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工商人员表示,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这是件好事,但不少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这样就使得合法索赔变了味,虽然少数企业为了面子会同意这样的赔偿,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这种做法往往会使得问题无法解决。

  近年来,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非分索赔之风也随之而来:饭菜里吃出一根头发丝,张口就要饭店所有费用全免;某地一位消费者在买回的啤酒瓶中发现一只苍蝇,竟然狮子大开口地要求赔偿15万元……这些非正当的要求,给正当的消费维权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人们必然要时时处处与商品和服务打交道,这其中,难免出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依法向商家提出正当的赔偿,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使商家的行为更加趋于严谨和规范。但眼下,有一些消费者,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哪怕是一点微不足道的伤害,就会提出各种各样的不合理要求,盲目索要巨额赔偿和所谓的精神损失费。商家如若不同意,就把事情捅到媒体,直到把商家搞臭为止。殊不知,这样的非分索赔一方面容易激化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索赔要求,也不可能获得支持,到最后,消费者花了大量的精力,却无法达到想要的赔偿目标。此外,这也反映出了消费者虽有维权意识,但是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反映出了一部分国人“得理不饶人”的劣根性。

  由此看来,一旦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自己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要求,而不能信口开河,漫天要价。只有这样,问题才能得到尽快解决,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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