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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告教师领回一张败诉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6: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李自庆)裴某原是安徽一所大学的老师、《政府采购经济学分析》一书的作者。今年6月,已跳槽至南京某大学工作的裴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他被原所在的大学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他归还当初出书时的借款2.5万元。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3年6月2日,原告安徽财经大学的前身安徽财贸学院出台关于首批专著资助出版工

作的相关文件,决定首批给予23部专著以资助出版,文件要求:被资助人按照计划撰写内容和字数完成写作任务,且尽快落实出版社,23部著作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一律出版结束,并交5本样书给科研处,留作专著审定和存档。如不能按期完成者,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借款;书稿全部完成并经科研处审验后,到科研处借出资助款,待专著出版并经审定后,再予以核销。被告裴某当时是该学院的一名教师,也是23部专著的著作人之一,他受领的任务是出版《政府采购的经济学分析》一书。裴某的书稿经审验后,于2003年6月11日向原告借出资助款25000元。嗣后,被告于当年的暑假离开原告单位,跳槽到南京审计学院任教,但被告的人事档案仍在原告处。2003年10月,被告所著的《政府采购经济学分析》一书由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让裴某没有想到的是,今年6月20日原告以借贷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他归还借款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行为,系被告为履行原告安排的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该款实质系原告对学校教师出版个人专著行为的一种资助,并非纯意义上的民事借贷关系。被告按原告所发通知的规定如期完成其个人的专著出版,且不具有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借款的情形存在,原告所发文件中亦无专著出版人离开学校后对资助款项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预支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7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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