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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平均生1.373个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7:09 大众网-大众日报

  7月26日,《2004年山东省生育力抽样调查》结果经过专家鉴定。调查得出的一系列基础数据,将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据介绍,去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育龄妇女生育力抽样调查,共对2004年7月1日时居住在我省范围内的45500名15—49周岁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婚姻意愿、生育史、生育意愿(含性别偏好)、避孕节育情况、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方面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等,共6

0多个项目展开调查,采用国家计生委确定的“与规模成正比的概率抽样”(PPS)汇总分析后,得到有效问卷数为45336张,分析得出现在的结果。

  我省已处于低生育水平

  调查显示,2004年我省总和生育率为1.373,即育龄妇女一生生育孩子的数量,高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1.164。农业、非农业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491和0.996。

  我省已处于真正意义上的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已连续多年稳定在1.4以下,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农村居民一孩半、城镇居民生一孩、少数民族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多元化生育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6.5%。

  西部地区总和生育率比东部沿海地区高出0.4,中部地区则处于全省平均水平。全省划分东(青岛、烟台、威海、东营、日照)、中(济南、潍坊、淄博、滨州、泰安、莱芜)、西(临沂、枣庄、济宁、聊城、德州、菏泽)2004年三个区域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115、1.364、1.514。

  按教育程度及家庭收入区分,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经济收入与生育水平高度相关。随着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的提高,总和生育率呈逐步下降的态势。

  调查汇总的年龄别生育率情况显示,样本育龄妇女最早生育现象发生在19岁,最晚为48岁,生育年龄跨度为30年,但全部生育现象的90%发生在22岁至32岁之间,跨度仅为11年;生育高峰和次高峰年龄分别为24岁和31岁。

  八成多育龄妇女希望生育

  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对45336名育龄妇女的结婚意愿调查中,认为“结婚好”的比例为74.43%,离婚的育龄妇女选此回答比例最低,为41.92%,未婚的为56.98%;认为“不结婚好”的比例为14.76%;回答“说不清”、“没考虑(或拒答)”的比例为12.01%。

  对意愿最佳初婚年龄的调查表明,未婚女性认为最佳初婚年龄24.49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婚育观已经初步形成。

  87.48%的人回答“希望生育子女”,其中初婚有配偶的最高,为94.39%;未婚的最低,为64.25%。回答“不希望生育子女”的比例为5.79%,其中离婚的育龄妇女最高,为18.56%;初婚有配偶的比例最低,为4.07%;未婚女性为11.24%;另外还有6.73%的育龄妇女回答“说不清”、“没考虑(或拒答)”。希望生育2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所占比例最高,为67.01%,生育1个的为29.21%,生育3个的为1.29%,希望生育4个及以上子女的仅占0.62%。

  由子女养老意愿明显。对本次调查问卷“您认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应该由老年人、子女和社会哪一方面或哪几方面来负责”问题的回答结果表明,认为由社会、老人本身负责养老等不涉及子女的选项合计仅为6.68%,而由子女参与养老的选项合计为93.32%。这一结果是养老问题社会参与程度过低的现状在人们思想上的反映,是对“养儿防老”等传统生育观念向现代化生育观念转化的严重阻碍。

  独生子女婚育与人口发展

  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随着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期,这一政策的落实对未来人口发展到底有多大影响,也是本次调查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次调查样本中共调查未婚育龄妇女10204人,其中独生女794人。接受调查的794名独生女中,希望将来的配偶同为独生子的有176人,占22.17%,明确表示由于“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而有意组成独生子女夫妻家庭的有31人,占3.90%。考虑到独生女选择独生子为配偶的可能性远低于100%以及从未婚到生育二孩的时间间隔,可以肯定,因政策因素而导致二孩生育的增加,在未来十年内不会对我省未来人口发展产生大的影响。

  性别选择行为明显增加

  全部接受调查的育龄妇女对“如果您一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您希望是男孩还是女孩”问题的回答结果表明,希望生育男孩的人数(占25.31%)是希望生育女孩人数(占7.33%)的3.45倍,这一比例在农业户籍育龄妇女中则为4.69,而非农业户籍育龄妇女作不同选择的人数基本持平,选择“男女都一样”的人数占27.63%。这是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传统生育观念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

  将样本育龄妇女发生生育现象以来的时期分为三个观察时段,分别为1984年以前、1985年到1994年的十年和1995至2004年的十年,可以看出,1984年以前,由于大量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存在,性别选择行为并不突出,出生人口性别比也相对较低,为111.22;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随着生育政策执行能力的加强,在违法生育大量减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为了满足性别偏好而采取的性别选择行为明显增加,导致1995至2004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了1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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