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8月1日起,鞍山将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长客车主须为旅客投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11 北方晨报

  本报讯实习生于东阳记者杨勇报道8月1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将在鞍山正式实施。客运车辆满员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定员10%的免票儿童;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最低限额责任险;“黑客运”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些与乘客安全息息相关的条款都将被列入此《规定》之中。鞍山运管处相关人士说,鞍山现有客运经营车辆1840辆,平均每天输出客流8万人次,《规定》无疑给这些乘客增加了一道安全保障。

  经营者应为旅客投保

  《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而对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颁发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鞍山运管处相关人士介绍,《规定》的条款将规范客运市场的承运人责任险,估计针对新出台的《规定》,省里将出台一些操作细则,预计承运人的最低保额很可能为20万元。

  车辆满员可搭载免票儿童

  《规定》要求,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同时,《规定》要求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对“黑客运”加大打击力度

  《规定》提出,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编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上述行为之一,将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