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9·4”洪灾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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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8:30 法制日报 |
船舶撞坝政府不承担责任 据新华社重庆7月26日电 向贵平崔静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庆开县“9·4”洪灾行政诉讼案近日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云阳县政府、移民局不存在未将小江电站大坝爆破清除的不作为行为,驳回开县采砂船主张某、阳某遗属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4日,开县因降暴雨发生洪灾。当天,张某、阳某分别停靠在开县澎溪河的采砂船被突然而至的洪水冲走,船顺河而下,在船上的张某、阳某等人认为水涨船高,当船行至开阔河段时逐渐靠岸会被他人救助。然而,当船被冲至云阳小江电站时,由于该电站堤坝未被炸掉,致使采砂船撞入闸门,造成船毁人亡的特大事故,张某、阳某等人的尸体至今没有找到。 开县“9·4”洪灾造成船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张某、阳某等人的遗属认为云阳县政府、移民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2003年6月1日有媒体公布,云阳次日将对小江电站进行爆破,可直到洪灾发生时,小江电站堤坝仍未被完全爆破清除。据此,受害者亲属以云阳县政府、移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要求判令二被告限期对小江电站堤坝进行爆破清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及清库的有关条款规定,云阳县政府、移民局具有对该县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建(构)筑物进行清理的法定职责。同时,重庆市政府也发文对清库要求作了规定,各区县的具体清库工作以重庆市二期移民验收委员会的验收为准。 2003年3月,重庆市三峡工程二期移民工程初验合格,说明云阳县包括对原小江电站的库底清理通过了二期移民委员会的验收,因此,两被告对原小江电站的库底清理符合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规定。小江电站大桥系利用移民资金复建,云阳县移民局根据规定报请重庆市移民局进行审批,市移民局经组织专家对小江电站大桥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同意了小江电站大桥利用原电站大坝,在原有大坝上布置孔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桥方案。因此,小江电站大桥复建利用原电站大坝也是经合法程序审批而建,云阳县政府、移民局不存在未将原小江电站大坝爆破清除的不作为行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