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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女存学费 是否算赠与看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09:55 宁夏日报

  事件背景

  苏女士在丈夫病逝后,带着4岁的女儿与王某再婚。王某为表示与苏女士女儿的亲近,主动提出每月从两人的工资中拿出500元,以零存整取的方式存在苏女士女儿的名下,以备她将来读大学用。几年来他俩只存不取,这笔钱已积累了4万元。

  现在因感情不和,王某要和苏女士分手,提出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认为这笔钱本是他和苏女士的工资,不过是用了苏女士女儿的名字存起来而已,理应分割。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这笔钱是否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律师说法

  陈律师认为,确定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首先要确定这4万元的性质。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是夫妻的赠与行为,王某就不能对这笔财产主张权利。王某和苏女士夫妻口头约定将二人的共同财产以零存整取的方式每月赠与女儿人民币500元,并实际进行了履行,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成立。但现在王某主张该存款是双方的工资,只是以女儿的名义存的,否认赠与行为的事实。这就需要苏女士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存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否则,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就有权要求将该笔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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