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伍增发优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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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2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江苏适龄公民要进行兵役登记。《条例(草案)》还首次对义务兵优待与安置、大学生入伍待遇等作出新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适龄公民应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点进行兵役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除享受《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七大项优待,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等等。 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服役期间除享受义务兵优待标准外,同时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在校专科生不低于30%;在校本科生不低于40%。 《条例(草案)》规定,士兵退役自谋职业的,享受的优待包括: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报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复学,同时享受的优待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者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等。 (编辑 五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