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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禁用高音喇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2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韶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场所在促销、演出活动时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今天上午审议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分别对空调器室外机组安装、家庭装潢、家庭娱乐以及商业经营活动等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

  结合城镇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对影响居民生活的主要社会生活噪

声的污染防治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以及促销、演出活动使用高音喇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4版《民生通道》)

  (编辑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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