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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落实债务不得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2 南方日报

  企业未落实债务不得改制

  清理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未来3年内可减免相关行政收费

  本报讯(记者/廖奕文)“从今年起至2008年底,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能免缴的,一律免缴。”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有关部门获悉,

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该《意见》旨在维护地方金融机构(指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莞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同)的金融债权及资产安全,化解地方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金融机构资产安全。

  不良贷款高达37亿

  据介绍,近几年来,东莞市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攀升,至2005年3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比1998年末减少42.4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22.69个百分点。但国有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下降幅度不同步,后者的资产质量及不良资产降幅均未理想。

  有关数据显示,至2005年3月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高达37.39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的42.73%;不良贷款比例为7.80%,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59个百分点。究其原因是地方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欠缺有效的政策扶持,仅依靠自身的经营利润逐步核销,或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来落实欠债企业的金融债权(目前,以物抵债方式约占全市银行机构抵债资产的3/4强),从而形成不良资产相对较高的不利局面。

  3年内尽量减免行政收费

  按照《意见》要求,国土、房管、工商、税务、法院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出台更多配合加快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步伐的配套措施。

  据悉,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能免缴的,一律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粤府〔1999〕99号文件规定,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地方金融机构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

  逃废债务要追究责任

  《意见》还指出,在清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各镇区及市属有关资产经营公司要担负起协调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落实还本付息,凡债务未落实或担保责任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同时,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企业改制需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已落实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对原已依法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物业产权,在没有取得抵押(质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变更登记。

  此外,对因管理体制改革而造成地方金融机构债权悬空的,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好金融债务的安排,并作出相应的还款计划。对企业借改制或破产之机逃废债务造成地方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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