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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未按时年检沉没 保险公司免赔汽车未按时年检丢失 保险公司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0: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毕征 通讯员 胡后波)一艘渔船购买保险五天后,因意外事故沉没,渔船主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保险公司以船舶适航证书过期,违反保险条款规定为由拒赔。渔船主将其告上法庭。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渔船主的赔偿请求。日前,省高院终审此案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船主吸取教训

  2002年12月11日,电白县的陈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合同,对该渔船投保一切险,保费16800元,保险金额60万元。12月16日,渔船碰撞海上不明漂浮物沉没,无人员伤亡。陈某认为,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60万元但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告知渔船真实情况,必须保证渔船具有适航性,否则终止保险合同。该船投保时船舶适航证书、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已过期半年,陈某违反了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陈某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没约定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就是船舶不适航;被告收取保费同意其投保,从事实上承认了船舶是适航的。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主管机关核发的《渔船船舶安全证书》是认定渔船是否准予航行的有效证书。陈某既没有按规定办理适航的证书,又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些真实情况,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如果渔船一切情况正常,年度检验换证只需要几百元。这位渔船主花16000多元买保险,却没有按时给渔船年检换证,因此损失60万元。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提醒:运营船舶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参加年检,办齐相关手续;否则买保险等于白买。

  术语不经解释不能免责

  又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刘政)天河区法院审理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中出现太过专业的术语,保险公司没有向客户解释说明,其免责条款无效。

  2003年6月22日,赵先生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交付保费1373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004年6月24日零时止。2003年8月7日晚,赵先生将车停放在深圳其住处门口,次日发现被盗。保险公司发现,案发时,该车的行驶证上记录检验合格至2003年6月有效。保险公司以赵先生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检验为由不予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保险条款中特别是责任免除中包含的保险术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理应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据此,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74666.4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近日维持原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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