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手确保市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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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昨天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提出, 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去年11月,央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推进问题券商的处置,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该意见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收购标准、债权计算等作了厘清。但此后,涉及个人债权等的相关纠纷仍有发生。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对个人委托理财、信托、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个人与机构债权的甄别等均作了细化。本报综合报道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收购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 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详见A25股市版)(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