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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权法草案:合法利用土地 我的"地盘"我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25 法制日报

  我的“地盘”我做主

  聚焦物权法草案本网记者 席锋宇

  根本性提升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地位

  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独创的农业经营形式。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民率先实行了包干到户,它改变了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从此在全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使农民及农户不再仅仅是集体的一名成员,而成为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的经济主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指出,1986年民法通则就曾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质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65个条文,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相对而言,物权法草案仅就土地承包权规定了11个条款,数量较少,内容也无重大改变,但却巩固了土地承包权的地位,甚至把农村土地承包权放在了更高的法律地位上。

  土地承包权名称不宜放弃

  在起草物权法草案时,有学者提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改用内涵更广的地上权或者农地使用权等概念。在理论上,地上权的涵盖范围确实更广泛,农地使用权也有其合理性。叶林认为,若采取这些新概念,就不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术语做出修改,还很容易被误解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发生了改变,难免引起百姓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性的担心,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物权法草案延续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提高承包人维护承包权的能力

  叶林说,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权划入物权,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首先,根本性地提升了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农村实践中,甚至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很多人还是将土地承包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承包人和承包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按照这种理解,土地承包权被融化在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中,在“先国家集体、后个人家庭”的社会观念支配下,就很容易削弱土地承包权的独立属性,一旦物权法承认了土地承包权,就意味着土地承包权是相对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不仅可以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还可以采取物权法规定的保护手段,捍卫承包人自身的合法权利。

  其次,提高了承包人对各种侵犯土地承包权的抵御能力。国内报刊曾报道过多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除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还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侵犯承包人利益的案例。以前,同一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更多地被称为“红眼病”,似乎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约束的内容。物权法确立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地位后,如果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

  受到物权法合同法的双重保护

  就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后,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否完全应受物权法调整,合同法对此能否适用的问题,叶林认为,把承包权划入物权法,不仅不会损害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相反还会增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力度。如果物权法能够顺利通过,土地承包权就将同时获得双重法律保护。从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关系的角度看,双方依然要依法签署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物权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将共同发挥维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作用。不仅如此,如果仔细对比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会注意到物权法草案还创设一些新的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制度。如承包人有权就承包土地获得政府机关的登记和证书,从而更清晰地宣示着承包人的权利;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合理补偿。另外,还就国有农地承包做出了引导性规定。

  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在物权法中规定土地承包权,能够准确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即承包权是一种具有对抗效力的支配权。所谓支配,就是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合法地利用承包的土地;所谓对抗,就是承包人有权直接排斥或者对抗发包人和其他人的不法干涉。这将有利于承包人获得更为安全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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