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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律师认为电子眼执法有缺陷状告交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25 法制日报

  昆明一律师认为电子眼执法有缺陷状告交管部门

  本网昆明7月26日电 丁观有记者马志恒红绿灯路口安装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自动拍摄仪(俗称电子眼)可以自动拍摄车辆违法行为,是交管执法部门据以处罚违章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近日,云南昆明的一名律师在被交管部门处罚后认为,电子眼执法存在重大缺陷,并因此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飞诉称:2005年4月6日11时37分,他驾车通过昆明市环城路明通段路口,当他越过路口匝道线时,红灯未亮,但此时前方有行人和车辆,刚刚越过停车线的他只好刹车避让,没想到此时电子眼自动拍摄了他的车辆。4月28日,一份交寄人为昆明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特快专递”送来了《机动车违章告知通知单》,要求他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范律师认为自己并未违章,就到直属大队询问情况。通过交管部门的违法情况查询系统,范飞看到了当时的照片,他发现和他并排在另一车道的两辆车也越过了停车线。“可能是并行的另外某辆车在红灯亮后穿过停车线导致电子眼的拍摄”,范律师认为,自己被另外的车株连了。但他认为,交管部门仅凭一张静止的拍摄图片对自己作出处罚,显然属于证据不足。

  范律师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违章:“照片反映的只是一个静态的状态,并没有反映整个过程,而违法行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交警不能只根据一张照片就作出处罚。”在接受处罚后,范律师将昆明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告上了法庭。

  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范飞在庭审中还提出,交警将“特快专递”送达给他后,还要求他支付“特快专递”的邮寄费用,他认为这是转嫁执法成本的行为,据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退还自己支付的邮寄费用。

  昆明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为,对范飞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处罚程序合法。他们出具了作出处罚依据的照片、技术部门对标号为0009165的电子眼进行检测合格的说明等证据。

  对要求范飞承担邮寄费用的问题,交管部门认为他们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这也是多年来的惯例。

  依据电子眼拍摄的图片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在证据上是否有缺陷?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张姓律师同时也是车主,他说,交管部门依据电子眼拍摄图片作出行政处罚,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讲确是孤证,如果范飞的确没有违章行为,根据电子眼所摄照片,交管部门确实不能排除其他车违章株连了范飞的可能性。

  开出租车的刘师傅告诉记者,他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莫名其妙就被处罚了。一位跑长途拉活的货车师傅说,电子眼拍摄图片也株连过他,有一次在云南到贵州的一条高速公路上,他和一辆小型车同向行驶,高速路对大小车型的时速要求不同,他并没有超速,但可能小车超速了,最后他也受到了处罚。

  昆明交警某大队的警官在记者说明来意后表示,如果能把违章时的全过程都摄下来,违章者就无话可说了,“但是这样的成本太高,技术上也还没有成熟”。

  对于交管部门通过“特快专递”送达通知书要相对人承担邮寄费的问题,所有受访者都表示不合理。值得一提的是,昆明交警日前开发了一个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违章行为的系统,将会大大降低送达的成本,但不管如何降低,谁承担这笔费用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

  此案将择日宣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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