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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观察:江苏省严打制贩假证遭遇执法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25 法制日报

  专家建议全国人大及公检法部门作出统一规定方圆观察本网记者 翟惠敏 见习记者 彭于艳 通讯员 沈宫轩

  公交车站牌上明目张胆贴着“办证”广告,一些网站明码标价发布制贩假证信息,通过手机传递办假证短信,更有甚者,公开站街拉客,招揽生意……

  长期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制贩假证成为难以根除的顽疾,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屡治不愈,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民警异地暗访揭出制假老巢

  为彻底摸清制贩假证黑市内幕,从根子上挖除产生这一顽疾的“病灶”,江苏省公安厅于5月中下旬,异地调用51名民警,对全省各市制贩假证犯罪情况进行了10多天的暗访,发现全省13个市普遍存在制贩假证违法犯罪问题,有的地方还相当突出。查访人员通过收集分析街头制贩假证广告信息,深入重点地区进行侦查,零距离接触了20多个制贩假证犯罪团伙,发现准确的制证窝点23个。

  随着查访的步步深入,一个巨大的制贩假证地下市场逐渐浮出水面。

  据掌握,全省共有制贩假证人员约2500人,他们每天制作的各类假证可达数千份。制贩的证件可谓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印章,下至平民百姓的工作证、驾驶证、学历文凭等他们均可随意制作。

  7月13日晚到15日中午,江苏警方打响了一场围歼制贩假证犯罪的专项行动。经过连续奋战,全省共摧毁制贩假证违法犯罪团伙195个,抓获涉案人员1952名,捣毁制作假证的犯罪窝点170个,收缴各类假证件42.7余万份,缴获电脑等制假工具5254余件。

  打击制贩假证遇到执法难题

  是什么原因导致制贩假证活动在“一路叫打”下依然“猖獗嚣张”呢?江苏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值得关注。

  据介绍,江苏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犯罪人员90%以上是外来流动人员。二是违法犯罪活动90%以上集中在城市郊区。三是犯罪团伙90%以上具有地域性和家族式纠合性。四是制贩假证窝点90%以上位于居民小区出租房屋内。

  这些特点,特别是作案成员的流窜性和家族性等特点,都给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他们中有的让老弱病残者和未成年孩子上街接收制证“业务”,有的把孕妇和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推到“前台”,即使被抓,警方也难于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惩罚制贩假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布制贩假证件信息的人如何惩治?对购买或使用假证的人如何制裁?一些办案民警在谈到上述问题时,都表达了他们的忧虑和无奈。

  南京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教导员莫来荣,从事打击制贩假证犯罪工作多年。他告诉记者,去年6月,他们查获了南京城北片最大一个假证批发窝点。该批发点由来自湖南双峰县的一个家族成员共同经营,当时查获各类假证件156种,共计6万多份。但由于经营者只是持有各类假证件,虽然其也承认存在出卖假证的行为,但由于无法找到“下家”———购买假证者,导致该案无明确的刑事处罚依据,只能在按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罪,依法刑事拘留30日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作为基层一线的执法者,南京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法制科常磊警官深有感触地说,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日益严重,而法律相对滞后,打击处理力度畸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上街张贴各类制贩假证广告的“马仔”,只能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关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此类行为的危害性从表现上看并不十分明显,对其进行治安处罚的依据也不够充分,加上对公私财物损害的程度是多少,损害程度由谁来鉴定等都存在困难,因此,即使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都很难实现。

  江苏出台《意见》探寻解决之道

  为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力度,江苏省公安厅会同省检察院、省法院,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打击制贩假证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行为人为制贩假证,张贴、涂写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信息,或者雇佣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制贩假证犯罪预备行为。对查获上述人员持有用于制贩假证的空白或半成品假证以及制作假证的工具的,按其所持空白或半成品假证的种类分别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条款未遂犯罪定罪处罚;对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制贩行为的,按既遂犯处罚。

  莫来荣和常磊警官一致认为,江苏省公检法联合出台的《意见》,对于打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为今后办案提供了具体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王成栋教授认为,出于打击制贩假证活动的需要,有必要完善对从事制贩假证广告宣传、转递证件资料、购买使用假证等活动者的惩罚性规定,以使上述违法分子受到强有力打击,彻底制止制贩假证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但省级公检法联合发文等地方“指导性意见”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难以担当打击制贩假证活动的重任。他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两高”和公安部对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达到严厉打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王成栋教授同时指出,当前,亟需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和打击制贩假证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广大群众也要自觉抵制购买和使用假证,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制假犯罪的土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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