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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亟需法律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1:26 法制日报

  目前,在我国要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除了必须克服大量来自行政部门的行政障碍和来自企业界的企业障碍外,还必须注意中国特有并在不断变化的司法和立法要求,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

  本网记者 郄建荣 见习记者 张鑫

  排污权像萝卜青菜一样买卖

  排污指标可以像其它商品一样买卖。看似天方夜谭的事如今就在我国的长江三角洲操作成功了。

  2004年,南通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与如皋亚点毛巾织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双方在合同规定,排污指标余量转让期限为3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

  据说,这是我国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案例。

  水污染排放交易权的交易因水本身的特性引起了国内有关专家的高度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劲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世界各国对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与实践大都针对大气污染物,水排污权交易成功的经验不多,且水排污权交易须在同一流域进行。因此,水污染排放权在交易过程中就更应慎重和严格把关。

  汪劲教授表示,水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如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最重要的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水排污权交易制度。

  汪劲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水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两大难点。

  第一,如何确定初始分配方法。现行法规仅规定了在初始分配的时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没有对具体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应运用如拍卖、标价出售等市场竞争机制改变过去的无偿分配方式,营造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氛围。

  第二,如何培育和监管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水排污权交易场合,大多数企业处于分散运营的状态,信息不对称成为突出问题,统一监管部门应提供充分信息,才能够使交易得以畅通。持有剩余排污权的企业会出于限制竞争对手的可能,滥用权利,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了排污交易秩序。把这种行为纳入市场规制法范畴及运用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刺激交易成为必要。

  相关法规有望明年出台

  随着排污权交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实际上排污权交易的发展状态已势不可挡。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专家就担心,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会不会失控?排污权会不会被滥用?非法交易的买卖行为如何惩治等等。专家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专家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无异于“摸着石头过河”,常在河边走,谁能保证不湿鞋。

  著名环境资源法学家蔡守秋也认为,目前,在我国要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除了必须克服大量来自行政部门的行政障碍和来自企业界的企业障碍外,还必须注意中国特有并在不断变化的司法和立法要求,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起码应创造如下条件: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有权出卖其富余排污权的卖方;从法律上保障有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买方;从法律上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具备上述条件。

  值得欣慰的是,国家环保总局法律司法规处处长别涛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意识到了有关排污权交易法律存在缺失的问题,也对此表示担忧。

  别涛说,排污权交易前提是要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即取得合法的排污权,在取得排污权的同时,还需有经过核定的排污量。这就是目前正在起草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条例》所涉及的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别涛透露说,目前,这一条例已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有望明年颁布。

  对于水排污权交易,别涛说,将通过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来加以解决。他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解决水污染交易中的排污许可问题。

  对于何时能够出台专门的排污权交易条例,别涛表示说,他个人认为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条例》一旦出台,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之手就可能触及到排污权交易市场。那么,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不是值得期待呢?专家说,尚需时间验证。

  本网北京7月26日讯链接

  排污权交易,简而言之,就是把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买卖。

  一、假定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1000元,B企业需要耗费2000元。

  二、如果B企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即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

  三、那么和B企业的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对于A企业来说,额外获得500元的收入。双方都会乐于促成这笔交易。专家观点

  排污权交易面临五大法律难题

  郑君君 杨芳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遇到了五大法律难题:

  ———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基层环保部门以及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章制度,一些省市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

  ———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难题。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为前提,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是进行整个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同时,由于地方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直接的尖锐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个别地区总量控制的底线不断被突破,使得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非常脆弱。

  ———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一个目前争论的热点。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如果是无偿在污染企业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分配,那么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往往通过非正常渠道,如对政府部门进行直接“公关”,占有过多的排污指标。这就打击了准备减少排污企业的积极性。

  ———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在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零散,但其造成的工业污染在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中达到或超过半数。这一基本国情就决定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过高,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与执行费用也会过高,而且存在着逐案谈判的问题,从而间接导致了整个排污交易市场的无效。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出于对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默许企业偷偷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权交易中,计划卖出方的地方政府官员强行介入交易过程,禁止把排污权指标转让给其他地区,要求只能在本地区内进行排污指标交易。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还使得排污权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能有效运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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