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永昌四“蛀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2:13 兰州晨报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公款

  永昌四“蛀虫”被判刑

  本报金昌讯(记者张永生)记者7月26日获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4名企业“蛀虫”,日前被金昌市中院二审判处5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从2000年1月开始,原永昌县焦家庄萤石矿矿长尚永祯、采区区长钱得光以及该矿会计张世昌、出纳马培明四人,利用少支多报、假发票入账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中,尚永祯贪污公款150542元,得赃款77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世昌贪污公款144660元,得赃款55464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马培明贪污公款114760元,得赃款4169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钱得光贪污公款65900元,得赃款31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来源:兰州晨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