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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条码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2:28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上午电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得

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另外,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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