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条码最高罚3万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2:28 新闻晚报 |
据新华社上午电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醒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千万别违规。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得 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另外,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还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对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