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盗车团伙 集体自首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4人分别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2:41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一个跨省盗车团伙采用租车后配原车钥匙的方法在贵阳多次作案,涉案金额数十万元(本报曾报道)。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该团伙成员中,郑安远、李宗明是贵阳市人,2人伙同湖北石首市人郑杰、孙军勇谋划在贵阳市盗车后在异地销赃。孙军勇原为石首市公安局冬升派出所民警,主要是帮忙联系买主、提供车牌。

  据了解,2004年1月,郑杰、郑安远采用先租车后复制车钥匙,然后退租后再伺机盗窃的手段,盗走贵阳交通运输一场汽车租赁第三营业部的一辆贵AB1181蓝色长安新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5500元),挂上事先制作的假牌号贵AA5106。郑杰将车开回湖北省石首市,2004年3月由孙军勇介绍卖给了当地交警大队一交警,得款8000元,孙得好处费1000元。

  2004年4月初,该团伙以同样手段将贵阳市飞宇出租公司的贵AB9791蓝色普通型桑塔纳(价值人民币88280元)偷走,由孙军勇将该车介绍销赃,得款22000元,孙得好处费3000元。2004年4月中旬至2004年6月底,该团伙又先后3次从贵阳盗走3辆面包车,将车开到上海及湖北销赃。

  据统计,郑杰、郑安远参与盗窃车辆5次,价值224180元;孙军勇参与盗窃车辆4次,价值187180元;李宗明参与盗窃车辆2次,价值119280元。另外,孙军勇还代为销售赃车。案发后,四人分别向公安机关自首,被盗车辆均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安远、郑杰、李宗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孙军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销售赃物的犯罪事实,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10000元;郑安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10000元;孙军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5000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处罚金10000元;李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5000元。

  作者:廖波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