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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洪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8:55 新华网

  防汛抗洪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国家防总秘书长就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题:防汛抗洪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规范化轨道——国家防总秘书长就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答记者(记者姚润丰)

  新华网26日受权播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防汛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上至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下至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华社记者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防总秘书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

  记者:《条例》具有那些特点?

  鄂竟平: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

  《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长江、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太湖等流域都先后发生过大洪水,在抗御这些洪水的斗争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夺取了防汛抗洪的胜利,把洪涝灾害损失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实践证明,《条例》在我国防汛抗洪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体上是符合我国防汛抗洪实际情况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配套法规,《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既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防汛抗洪职责,也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防汛抗洪抢险中的义务和责任,是保障防汛抗洪和抢险减灾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基础。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鄂竟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原《条例》只对防御洪水方案的制订作了原则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各地都依据防御洪水方案制订洪水调度方案,以增强洪水调度的可操作性。但洪水调度方案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审查、批准的程序和权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根据洪水调度方案制订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四是对拒不执行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运用计划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等,都对防汛工作的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记者: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鄂竟平:尽管这次修订的内容不是很多,但防汛减灾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对其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更需要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共同积极参与。结合当前我国防汛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应该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工作:

  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利用修改后的《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广泛开展学习贯彻《条例》的活动,特别是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认真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加强防汛指挥部的权威性。《条例》明确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明确了防汛指挥部的政府职能,同时明确了防汛紧急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级政府的防汛指挥部负有对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职能,必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必将贻误战机,酿成严重后果,加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发扬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弘扬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提倡上下游左右岸相互支持,各部门全社会团结协作的精神,打好防汛抗洪整体战。

  加强洪水调度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这次《条例》修订增加了洪水调度方案的有关内容,这是规范防汛抗洪工作程序,有效防控、科学防洪,实施洪水管理的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流域管理机构必须依法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本流域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洪水调度方案的制订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依据防御洪水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和总体对策。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要具体,便于操作。

  依法加强防汛工作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条例》都规定了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防汛抗洪必须具备的组织保证,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同时,防汛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保安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的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职能,落实相关的责任制,完成防汛指挥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所有防汛抗洪责任制都具有法律效应,必须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把行政首长和部门的防汛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防汛工作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防汛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这部法规的基本条款、基本内容和基本内涵,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还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开展经常性的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执法检查,依法管理防汛工作,依法规范人类活动,依法纠正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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