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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律师告状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李京华) 北京律师庞标状告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案日前一审宣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拥堵、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尽到告知义务等理由,驳回庞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引发一个争议话题

  此案曾引起一个话题:在高速公路上无法高速行驶、享受不到高速服务,那么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该不该收费?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庞标当场表示: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令人失望,因为被告方没有从积极的角度认识消费者的起诉。而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时,前来旁听的华北高速公路公司人员开始鼓掌“庆贺”。

  据介绍,今年4月14日18时左右,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7公里处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19时,北京律师庞标驾车进入大羊坊入口后,在大约70公里的路程中开车行走了1小时40分,并为此交了25元通行费。为此,庞标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涉嫌违约,状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返还他当日所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

  “霸王条款”没被法院认定

  庞标认为,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而华北高速通常做法是只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条件,这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通行车辆需交纳必要的通行费用。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容许有任何更改。因为天气、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按照相关法律,高速公路管理者是不应进行赔偿或减免的,因此华北高速不应承担责任。

  解读法院判决

  索赔12.5元为何被驳回?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为,本案中造成车辆拥堵的原因是因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华北高速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采取了措施,发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对造成车辆拥堵的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京津塘高速公路标准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庞标要求返还车辆通行费12.5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要求解释“偿还贷款”为何被驳回?

  法院认为,庞标要求华北高速对发放的车辆通行卡上标注的偿还贷款的声明予以解释,不是该服务合同的调整范畴,且华北高速在庭审过程中对此已作出相关解释,故此法院不予支持。(据《法制日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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