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驾公车肇事“自理”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2:16 兰州晨报 |
禁驾公车的通知未引起各级领导足够重视省纪委下发通知重申 私驾公车肇事“自理”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李小红龚亮)甘肃省纪委近日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私自开公车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一把手”带头执行“禁令”。 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肇事后自己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据悉,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曾于2002年向全省下发《关于禁止党政领导干部私自开公车的通知》,但未能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近来个别地方又发生了领导干部无照驾车肇事的重大交通事故。为此,省纪委近日再次下发《通知》重申,各地、各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非工作时间,公用车辆一律停入车库或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私自开车回家或在外停放。《通知》还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驾车,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对领导干部在非工作时间私驾公车出现丢车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驾车者本人承担。(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