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有公民的充分参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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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4:49 南方周末 | |||||||||||||||||||||
何小华 广东省人大的法案在通过之前,曾将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一定意义上做到了全面、公开。广东某市的立法过程,虽有论证,但却没有在事先充分征求本市全体市民的意见,甚至对利害相关方的诉求也是忽略的,比如,在自行车行业内有一定代表地位的自行车协会,始终处于局外。有人大代表质疑时,局内人说:“这是有关部门的意见。”没有人反对有关部门发表意见,只要是法律涉及的部门,完全有权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阐述自己的看法,但,它仅仅是诸种意见中的一种。如果仍是“我说什么就是什么”,仍是“我怎么说你就怎么做”,仍有“口大口小”之分,这样制定出来的不依然还是“王法”吗? 无论对电动自行车的制造原理或对城市管理的“大交通与小交通的关系曲线”这类专业问题,笔者都是外行,不敢置喙,但可不可以对某问题做一个并不复杂的比较呢?比如:在主张禁行电动自行车的重要论据中,笔者看到这么一条,“由于电动自行车主要使用铅酸电池,而铅酸电池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而应当禁止。”笔者虽然愚钝,但也知道广泛使用铅酸电池的还有汽车,而汽车使用的铅酸电池与电动自行车的铅酸电池并无本质的不同,并且汽车铅酸电池在体型和分量上要几倍、几十倍于电动自行车。如果说污染环境,循以上的逻辑立法,那么应当先禁电动自行车还是先禁汽车?笔者不认为提出以上论证的人是出于一时糊涂。 现代文明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的法是公民之法。要使制订出来的法得到良好的实施,还是要经过公民充分参与为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