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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励郊县农民成立“农民合作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20: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郊县农民,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可选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经选择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今天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出台“鼓励农民合作经营”的政策意见。有关负责人说,此举利于农民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身份”。

  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由8名以上农民

共同发起,依法登记后取得非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由2名以上农民共同发起,可依法登记为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社员可以货币,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认购合作社股金。南京市工商局人士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将带来系列政策效应:1,合作社以本社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加大了农民抗风险的能力;2,农民自主创业,可享受城市下岗职工、大学生自主创业同等优惠政策。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规费;3,对农村经纪人免费培训;4,发展注册商标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提高农副产品的竞争力等。(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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