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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充电”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2:25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季耀昆)继续教育将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

  《条例》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

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或者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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