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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悬赏寻物要支付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0: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现实生活中,失主与拾得人关系微妙,有失主主动支付误工费,也有失主发出悬赏寻物广告却拒绝支付酬金。在物权法草案中,拾金不昧仍是不变的规则。但拾得人是否能够获得报酬,立法者设定了前提条件:“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生活案例

  2003年的一天,辽宁大连的李女士在看完电影散场时,她捡到一个小皮包,包里约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还有重要证件。几天后,李女士的亲戚告诉她,报纸上登出了一则“悬赏启事”:花1.5万元寻找这个皮包。可当李女士找到失主朱女士还包时,失主却不肯付酬金。

  李女士将朱女士告到法院。没想到,一审结果她竟然败诉。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同时,李女士本可以通过皮包内有关失主的信息找到朱女士,但她却没有主动归还,而是在看到寻物启事后为得酬金才与朱女士联系,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这个判决,李女士难以接受。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朱女士悬赏寻物的行为,法律实质是一个合同上的要约行为。当李女士归还皮包时,悬赏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失主朱女士应当给付酬金。2004年6月,大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李女士胜诉。

  草案摘录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记者点评

  所谓拾金不昧,就是捡拾东西应该交给失主本人,或者交给拾物招领机构。即使拾物人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报酬,也属于拾金不昧。如果放到拾得人自己兜里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如果拾得的财产数额巨大,不交还失主可能还要负侵占的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中,拾金不昧只是拾物后交还失主的行为。获得必要保管费用通常是捡了名画、文物或宠物等替遗失人保管、看养,确实有费用支出的才应该获得的补偿,依据公平原则,不能让拾得人吃亏。而只有在悬赏遗失物的情况下,拾得者才可根据悬赏领得报酬,相反遗失者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因此对于是否获得报酬,草案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三者情况不同。

  话题进一步引申:如果失主没有悬赏,那么拾得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失主支付报酬?目前在社会上有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

  认为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的人:失主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物品丢失,却用一声“谢谢”了事,没有实质性的回报行为,拾得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对拾金不昧缺乏积极性,会演变为“拾金而昧”。

  相反观点则称,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颠覆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的低迷,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

  社会的发展往往在利益的平衡与博弈中前进。目前,上述的问题还是让每个公民在内心深处寻求自己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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