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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出错,暴露医院制度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2:54 信息时报

  酒楼经理雷建华帮助他人追赶手机劫犯,中途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严重颅脑损伤,送院后不治身亡。急救医生在他的《死亡殡葬证》上下了“全身多处刀刺伤”的诊断结论,误导媒体并扩大了负面影响(《信息时报》7月29日A09版)。笔者不明白的是,对人的死亡这样重大的临床诊断,医院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复核、认定制度,听凭主诊医生一个人说了算?

  雷建华死因的错判能及早发现,完全在于法医的介入。假如事件性质不是刑事案,假

如事件发生在边远落后地区,假如由于种种原因法医没有及时检验遗体,那么,雷建华“死于刀伤”的医疗结论就是板上钉钉的了。是死于车祸还是刀伤,在事件性质、罪犯量刑和交通肇事认定上,都会相去甚远。可以说,如果“死于刀伤”的错误结论不被发现,手机劫犯就难以排除被判处死刑,当事医生无异于误导出了人命错案。

  这些“假如”并非不会存在,媒体披露的案例中,就涉及这些“假如”的可能性。比如死者家属不同意医院的“死因结论”但遗体已被火化,法医难以检验;某某边远地区法制资源不足,“医疗事故”虽有常识支持但却被医院否定;不属刑事范畴的医疗纠纷,法医不作主动介入,医生对病历的删改后来才被偶然发现,等等。

  当然,受“医疗市场化”的利益制约,医院对医生的重大诊疗结论的复核认定,并不完全能起“把关”作用,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医院自身来说,对当事医生所作的重大诊疗结论,为确保真实可靠,以制度形式建立必要的复核认定程序,却是十分重要的和必要的。医生因个人经验或是责任心问题,难保诊断上不会出错,就上例而言,把车祸致死说成是刀伤,当事医生固然责不可卸,但医院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个重要原因。

  广州警方发言人表示,在雷建华死因问题上,“对该急救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笔者支持警方的做法,但建议加多一条,就是“追究当事医院的相关责任”。因为死因结论出错的《死亡殡葬证》是医院名义发出的(至少是盖了医院的行政印章),当事医生也是代表医院行使医疗服务,医院必须对“死因出错”负上管理失职的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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