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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状告客户追讨5000元佣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0: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 通讯员吴斌、王晓霞)汕头市民李先生通过了A经纪(汕头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却通过B经纪(汕头市金园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该房原业主达成交易。结果A经纪以李先生违背事先协定私自与原业主达成交易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约定的5000元中介佣金。

  房产经纪:房子成交佣金却“飞”了

  据原告汕头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今年1月,李先生通过其属下某分店介绍,看中了位于汕头市东区的一套住房,双方签下《看楼确认书》,对原告经纪介绍被告对该住房进行实地看房及经纪佣金事宜予以确认。经过实地看房之后,被告李先生却违背承诺,私自与房产原业主完成交易。原告发现后多次向李先生进行交涉,要求他支付佣金,但李先生拒不支付。原告认为,根据汕头市的有关收费标准,李先生应向其支付房产交易经纪佣金5000元。

  对此,被告李先生却另有说法。他说,当时他委托原告洽谈购买该套住房的委托价是41.80万元,佣金5000元,但原告无法促成他与业主的买卖。于是他只好另委托汕头市金园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最终以41万元的价格购下该房产。李先生另外付给金园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佣金4000元。

  法院认定:另行委托中介交易未违约

  经法院查明,今年1月11日、13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看楼确认书》,双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该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虽于2005年1月11日及13日两次带被告实地看楼,但在被告提出其同意以41.80万元购买涉讼房产的意思表示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如实履行与涉讼房产原业主洽谈的义务。故原告缺乏依据证明其如实履行居间义务,且看楼确认书并无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承担支付佣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涉讼房产原业主达成交易并未违反合同规定。

  法院调解:买主补偿经纪公司800元

  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800元并当庭履行,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何为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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