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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有权对超职责任务说不 市政府改革街道管理工作,市、区不得与街道签责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0:2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陈洁娜)广州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已正式实施。通过对现有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再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街道有权对超职责任务说不。

  市、区不能对街道下指标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载体和基础,对街辖范围内的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起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强调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派任务、指标或签责任状,不能直接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

  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街道办事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需告知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办法》指出,街道办事处发现问题或接到群众投诉时,应当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同时,区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告知时,要记录在案,在两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当即回复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其应予告知的具体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对于需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职能部门。

  扰民市政工程须知会街道

  为便于服务群众和提高管理效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区政府职能部门可将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的管理权限交给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办法》规定,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该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超出《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规定范围的、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有权不予接受。但是,街道办事处拒绝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应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可存查的方式,在接到区政府职能部门任务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区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

  《办法》还指出,街道办事处对街辖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市政建设工程、商业网点布局和各类大型活动等,有权事先知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进行建筑施工、拆迁、小区开发改造等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履行知会街道办事处和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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