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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同命不同价 湖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40 法制日报

  湖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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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赔偿相差悬殊有失公平

  同城待遇可以体现法律平等

  赔偿制度难与户籍改革衔接

  出台地方赔偿标准消除矛盾

  周刚 兰佳佳 赫爽 本网记者 胡新桥

  城乡人同命不同价 赔偿额相差十万元

  8月2日,距刘某被车撞死差一天就两个月了,他的家人还没有从悲痛的阴影里走出来,就又一次陷入了失望之中。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洪山交警大队通知他们,尽管他们有异议,但交警部门还是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的标准。洪山交警大队黄队长说,这是按规定执行的。

  6月3日,刘某正在街上行走时被罗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撞倒,经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洪山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事故双方负共同责任。

  刘某的家人告诉记者,刘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从1997年起,就一直在武汉某大学后勤集团工作,至今已整整8年,应该算城市“新移民”。事发后,他们与肇事司机罗某协商,希望对方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罗某不同意。

  为什么刘某的家人希望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呢?

  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现行标准,死者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将比农业户口的赔偿高出10万多元。

  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侵权事故提前死亡,造成受害人应有收入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该解释还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根据湖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23元,而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2890元,二者相差5133元。如果按20年计算,总额差距在10万以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

  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同,死者家属可谓绞尽了脑汁,想出的办法有的近乎荒唐。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某大队负责事故处理的滕警官告诉记者,今年5月20日,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其家属提供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倪某为非农业户口。而肇事方则称倪某一直是农业户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分歧。

  滕警官通过查阅倪某户口底页发现,倪某竟然是在他死后10天,也就是5月30日由家人办理了“农转非”手续。“这无疑是想提高赔偿数额”,滕警官说。

  取消城乡户籍差别 赔偿规定不相配套

  据洪山交警大队的黄队长介绍,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那些拥有农业户口却已经在城市生活工作多年的“新移民”该依照什么标准来赔偿,让交警十分犯难。

  实际上,自2004年1月1日起,湖北省宣布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湖北居民的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但是在伤害事故赔偿上,取消城乡户籍的政策根本无法体现。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唐国清介绍,为促进流动人口就业和便于管理而采取的取消户籍差别的行政管理措施,走在了法律的前头。由于在赔偿标准上存在巨大的差距,在调解交通事故时,“湖北居民”都要求按“非农业户口”标准索赔,而事故责任方则要求尽量参照“农业户口”标准赔偿。

  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依旧执行以前的标准?湖北省交警总队负责交通事故管理的有关人士称,现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还是沿用过去的办法,即根据受害人原来的户口性质进行计算。这样做,一是有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操作起来也很简单。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平等原则,而当时也没能预见到部分地区取消户籍后出现的新情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张伟说,由于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相互脱节,导致司法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种令人无所适从的难题。

  只看户口不尽合理 同城待遇才能公平

  因为户口性质不同,同样的生命在受损害后其赔偿金额如此悬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这是歧视农民的做法,应该修改。目前虽然只能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执行,但在赔偿数额上应该尽量就高不就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户籍专家王太元认为,赔偿标准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分没有道理,就像已经在城市生活8年的李某,虽然户口还在农村,但他事实上已经是城市市民了。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一视同仁地考虑问题,并以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为依据确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如果不能马上做到这一步,至少也应该尽快考虑以受损害人实际的工作地、生活地是农村还是城市来加以区分,而不能继续沿用户口分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里安认为,以户口所在地来决定赔偿额度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在事故发生之后,应按受害人居住地平均收入来决定赔偿金额。死亡的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丧葬费和抚养费,并不是完全对死亡人未来收入的补偿。在个案处理当中,相对活动空间较大,比较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制定法律时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但在个案审理当中,还是应当灵活运用。赔偿的依据既可以是按照户口所在地平均收入为准,也可以依据住所所在地收入为准。具体执行哪个标准,法官在判案时应当酌情处理。城乡居民户籍制度取消之后,在判案时应借助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进而做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分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两种计算标准,但在确认赔偿权利人身份时,并没有明确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广西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莫耘红说,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也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固定收入不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根源不在户口制度 地方标准可解矛盾

  王太元教授指出,近两三年里,广东、湖北等地进行了城乡户口一元化管理改革的省份,将本省不同地区常住者的户口统称为“本省居民户口”,其目的也许是为了消除歧视,但结果却不理想。因为户口倒是改革了,可歧视却依然存在。问题出在哪儿?就出在“张冠李戴”上。

  近几年来,一说到不平等,人们就把目标集中在户籍制度上,认为他们所碰到的各种不公平,都是由区分城乡进行人口管理的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如果不区分城市人乡村人,不就没有这些问题了?其实,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口制度,而是躲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其他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交通事故赔偿只是其中的一个。

  目前的情况是,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户口制度已经改革了,但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这些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存在。因此,指望用改革户口管理制度的办法来消除人们所遇到的各种不平等,是不可能的。这些不平等不可能通过一次或者几次“户籍制度改革”而实现,如果只盯住户籍制度逼其“改革”,而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各自与时俱进的改革,这些不平等还是会照样存在。

  改革的本意,应当是新的战胜旧的、公平的取代不太公平的,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换句话说,改革超前,法律滞后,所以出现了我们目前面临的种种尴尬。

  因此,我们说,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从目前来说,湖北省可以通过出台关于湖北境内有关赔偿标准的地方法规,来解决这个矛盾。从长远来说,我们呼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并逐一解决这类特殊的“司法不公”问题。政府应当拿出勇气和魄力,做个全面详尽的测算:如果消除某种不平等,每年的相关赔偿、补偿究竟会增加多少,地方和中央政府有没有信心和能力来承受这个压力,如果有,就应当迅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改、立来加以实现,如果暂时不能一步到位地彻底解决问题,最起码也要通过逐步提高对农民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等办法让公众看到实现公平的希望与途径。本网武汉8月2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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