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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中院:改“劫富济贫”为“首责必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1:40 法制日报

  改“劫富济贫”为“首责必究”

  主债务人确无能力方能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

  本网北京8月2日讯记者王斗斗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行使得当,可以填补法律漏洞;行使不当,则可能成为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记者今天获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

院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尤其是执行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专项整改重点。

  在连带责任执行上,株洲中院改“劫富济贫”为“首责必究”。过去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执行,均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往往哪个被执行人的财产更多,哪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好找,哪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好兑现,就执行哪个,而不管被执行对象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引起被执行人的不满,损害连带责任人利益。针对这一现象,株洲中院明确了“首责必究”的执行原则,即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人必须以对主债务人实行“三穷尽”(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财产、穷尽执行线索)为前提,也就是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已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

  在一般债权的财产分配上,改“先下手为强”为“等比例受偿”。在申请执行主体多元、被执行主体同一的情况下,重复冻结、重复查封、重复扣押的现象比较多,执行法院之间、案件承办人之间和申请执行人之间一般很少沟通,通常是哪个案件措施更强,哪个案件行动更快,哪个申请人就得利更多,造成申请人权益保护不平等。为解决这一问题,株洲中院对该类案件采取了集中统一执行的方式,集中处理财产,明确实行“等比例受偿”原则,除抵押等债权优先受偿外,其他一般债权均按统一比例分配。

  在执行财产的处置变现上,改“无限降价”为“底价保值”。为防止不正当竞买,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在法律对拍卖次数、降价幅度和保留底价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中院制定了《执行财产处分细则》,详细规定最后拍卖要保留底价以物抵债。(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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