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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律师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53 法制日报

  也谈律师赔偿责任

  李珍

  律师赔偿责任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导致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责

任。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也都有类似条款适用律师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如何界定律师的执业过错呢?笔者认为可以从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违约等加以判断。具体行为表现大致在八个方面:1、超越委托代理权限;2、遗失、损坏重要证据;3、应当收集证据而没有收集;4、因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时效;5、非因专业水平不能正确主张权利或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书;6、无故拖延或不依法履行职责;7、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隐私;8、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如果仅是律师执业未能达到委托人的期待目标,或者因委托方的原因而误导律师,不应认定律师执业过错。因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律师不能完全尽责也不应视为律师过错。

  律师执业过错只有在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事实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指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可表现为现有财产减损,也可表现为将要取得财产或利益的丧失。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必须有充分举证,证明该损失是由律师过错造成的,否则律师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赔偿责任的范围,一是律师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律师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与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律师在执业中如因违法、违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法定责任。律师因未能履行与委托人作出的约定,就算没有给出委托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由于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不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也可能会对社会中特定群体的第三人产生相应的作用,例如律师为股票发行人所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对于投资该股票的人来说就具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律师与投资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而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无法从他与发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找到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对于律师错误的出具法律意见书而给信赖投资人所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所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律师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存在一些尚未明确的地方。比如在法律界著名的上海市恒积大厦诉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中,二审法院最终只是判决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退还所收取的律师费及奖励金共240万元,而对原告恒积大厦主张赔偿违约金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予以支持。另一个案例,北京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一件见证及代为保存票据法律事务时,由于过失而使其一个委托人北京新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直接损失420万元。一审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启明所对亚美集团未能返回给新路公司42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北京高院改判北京市启明律师所对“不能清偿部分的百分之十承担责任”。但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却不乏法院判决律师对委托人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的例子。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数额一直缺乏较为统一的认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律师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时的赔偿数额作出规定,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混乱,而且也使得律师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相对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给律师执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成为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的确定,关系到赔偿责任的成立与否,但我国律师法对此程序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及司法实践,解决的方式无非有三:协商、仲裁和诉讼。

  作者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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