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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存在与其无效防堵不如有效疏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 通讯员符信)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就《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和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客观存在。这些现象与现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以各种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随意占用耕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建设用地随意改变建设用途,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建设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与其无效地防堵,不如有效地疏导。

  《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将流转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奠定法律基础。《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助于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开辟了一条路子。《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我们全面落实“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的基本国策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问:在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如何防止违背大多数农民群众意愿乱卖滥卖土地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答: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措施,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单位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问:如何正确处理征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关系?

  答:征地为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的行为,任何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服从,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实施流转的,无论作为出让、出租方的农民集体,还是作为受让、承租方的土地使用者同样必须服从。对此《办法》第九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收益有保障的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探索采用农民集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问:农民集体取得的流转收益如何管理、分配和使用,以确保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

  答:《办法》规定农民集体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而且收益的50%以上应当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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