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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检察院成功抗诉“零口供”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2:12 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通讯员高勇)近日,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石嘴山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一起刑事案件获得改判,一审中过失致人重伤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沈学明,二审被改判有罪。

  2003年2月23日17时许,杨学奎用手扶拖拉机耙田,沈学明手提铁锹赶到田里准备制止,被害人李晓兰又赶到阻止沈学明,2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夺锹。在夺锹过程中,杨学奎将拖

拉机停到李晓兰背后,车未熄火。杨学奎从车上下来时,被沈学明的妻子拦住。沈学明与李晓兰夺锹时,李晓兰的左手卷入正在转动的拖拉机皮带中,将左手拇指绞断,小指节缺失一半,系重伤。

  惠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沈学明在庭审中拒不承认,惠农区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沈学明无罪。惠农区检察院,认为沈学明的行为已构成致人重伤罪,提请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石嘴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双方夺锹过程中,沈应当预见到他与李的夺锹行为会导致李受到皮带轮的损伤,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致使李受重伤,故沈学明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遂支持抗诉。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消惠农区法院判决;沈学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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