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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350万元成都一银行仨行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2:59 宁夏日报

  1992年,四川省某银行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原行长罗华乾原副行长徐忠生、辜淑秋等3人研究决定,在支行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利润计划后,将超计划部分的利润予以截留。1998年1月至2002年4月,以发放职工效益工资、目标考核奖等形式,罗华乾等3人将截留的112万余元发给职工。1998年,因上级银行给该支行下达的费用指标尚有节余,为避免被回收,罗华乾等3人以虚购办公用品、虚开会议费用等形式,将剩余指标用完并套取现金350万余元,后以支付当年度表彰奖励费用的方式将140万余元发给职工。1993年,罗华乾等3人以支行房地

产信贷部贷款300万元给成都某股份公司的方式,实际购买该公司法人股200万股。1997年,该支行用截留款300万元归还了贷款。1999年,该支行分得上述公司法人股红利及利息132万余元,后罗华乾等3人以发奖金等形式,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职工。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罗华乾、原副行长徐忠生、辜淑秋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据《人民法院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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