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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商城万元安置补偿难寻“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2:59 宁夏日报

  承租权被老父暗自转让

  2004年2月,银川市个体工商户张启朋和田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银川市商城花市街的一间营业房租了下来,租期为1年。

  同年3月13日,银川土地储备中心发出商城改造通告,此租房也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

当天,土地储备中心发布了《银川商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合法承租人的补助安置、提前搬迁奖励、租赁、购买商城营业房的优惠办法均作出了规定。4月16日,张启朋的父亲张明山在为他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遇到了另一个体经营房黄某,经过双方商量,张明山同意以550元的价格将张启朋作为拆迁户享有的权利转让给黄某,并以张启朋的名义给黄某出具了一份转让书,载明:“本人张启朋同意将商城花市街30号营业房公证书转让给黄某,如果黄某需我证明,无条件提供证明。”同时,张明山将该营业房的原始收据、转让协议书待等相关手续交给黄某。此后,黄某以张启朋的名义与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在兴庆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后来,张启朋发现经营权被父亲转让,便于当年9月13日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此转让协议无效、退还公证书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判决:此转让协议无效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商城花市街30号营业房的经营权,而是张启朋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享有的拆迁安置的权利。张明山将此权利转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行为无效。由于产权公证书不是张启朋亲自所办,张启朋要求黄某返还产权公证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30日,兴庆区法院判决:张明山以其子名义与黄某订立的转让书无效,并驳回张启朋要求黄某返还产权公证书的诉讼请求。公证处:撤销原公证书

  随后,银川市兴庆区公证处经调查证实,黄某当初办理公证时隐瞒实情。5月12日,兴庆区公证处撤销了此前所办的那份公证书,并建议张启朋亲自与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重新签订《银川商城拆迁补偿协议书》,然后到该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但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安置办工作人员告诉他,只有交回原协议和公证书后才能重新签订。张启朋认为,既然已经有了法院判决书和公证处的情况调查书,安置办就应该为自己重新签订协议,原协议和公证书现在都已失效,交回这些无效证件与重新签订协议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原协议和公证书都在黄某手中,他无法将其要回。

  8月4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土地储备中心安置办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营业房租赁权不得私自转让。现在,之所以要收回原协议和公证书,是因为一间营业房只能有一个公证书,只有将原公证书收回后才能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公证,如果原公证书已经失效,就要拿着通知原公证书已失效的告示来重新办理。如果张启朋无法将原协议和公证书要回,就应该向兴庆区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其强制执行。目前,安置办已将此营业房的拆迁安置补偿金1万多元冻结,并停止办理此营业房的一切协议,只要张启朋将原协议和公证书交回,就立即重新签订协议,并退回拆迁安置补偿金。(记者张慈丽实习生 李静 郝广杰)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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