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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建设用地可全省流转(经济新闻头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4:0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广州8月5日电 近日公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广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上市流转,但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建商品房;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根据《办法》,广东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广东因此成为全

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

  《办法》指出,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可以用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亦可兴建村民住宅。此外,为了防止操作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办法》要求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收益的50%以上应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安排。

  《办法》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据了解,广东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出台了这一管理办法,目前工作重点是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农村地价体系。此前,辽宁、江苏等地也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上作了有益尝试,但未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赖伟行)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6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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