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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变歌厅 全体业主同意就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7:14 成都日报

  (记者赖晓莉)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市法院、法制办、房管局及多所高校、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和工作者座谈,征求他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据悉,这些意见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小区车库究竟应归谁所有?

  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按照约定决定归属,没有约定的,除建设单位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几位专家普遍认为,小区停车场、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而草案的表述无疑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市法院副院长谢商华认为,对于小区建设中规划部门规定必须修建的配套设施,草案应明确其归属权。市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孙希武则明确提出,车库是小区共用设施,应该由业主共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韩玉斌还建议,业主与开发商关于外墙、屋顶的所有权约定也应有效。

  住宅能否改做餐饮娱乐用房?

  居民住宅能否改做餐饮娱乐用房?物权法草案第八十条这样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在昨日的座谈中,大家对此条款各有不同的看法。

  孙希武指出,在居民楼下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对左邻右舍影响很大,许多邻里矛盾也由此而来,因此他建议删除此条或将此条改为严禁将居民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场所。而韩玉斌则有不同意见:住宅楼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将住宅楼改为商业用房,最基本的条件是要经全体业主同意。他举例说,某小区要将一居民房改成卡拉OK厅,如果业主们都愿意听卡拉OK厅的声音,都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并经过房管部门审批,那就应该允许这种行为。“但必须是全体业主同意,缺一户都不行!”韩玉斌补充道。(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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