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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卡通形象署名之争 日本公司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1: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牛爱民、王敬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状告北京长安商场侵犯其拥有的卡通形象“奥特曼”署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要求长安商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日本国一家从事提供制作电影及承包电影制作等业务的

公司。自1966年该公司制作的“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在日本国播放后,该公司又陆续制作、播放了“奥特曼”其它系列影像作品。在这些系列影像作品中,该公司创作了科幻英雄人物“奥特曼”形象。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认为,自己是“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奥特曼”形象有着特有的署名方式标志,而被告销售的“奥特曼”形象玩具上标有该署名标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长安商场认为他们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应当起诉版权提供者或生产厂家,而不应当直接起诉不知情的销售厂商。同时,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也不能证明玩具上的标志就是其署名方式。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长安商场销售的“奥特曼”咸蛋超人玩具外包装和组件上分别标明产品由Chaiyo版权公司授权,在防伪标记中有授权标明标识。长安商场销售的产品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境外的Chaiyo版权公司授权出品的,国家版权局已于2004年1月5日颁发给锐视公司关于《咸蛋超人》系列之《宇宙超人》《超人赛文》《超人重现》《超人杰克》《超人艾斯》《超人泰罗》作品的3份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Chaiyo版权公司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咸蛋超人》等系列作品。身为被告的长安商场不仅提供了产品的来源,而且对产品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法院认定长安商场尽到了其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原告在明知被告销售“奥特曼”形象产品的版权提供者和生产商的情况下,仅以不知情的销售商作为本案被告,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原告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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