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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13”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15 乌鲁木齐晚报

  8月8日下午,自治区召开“5·13”重大油罐爆炸事故情况通报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电焊火花引燃燃油蒸气。

  今年5月13日15时35分左右,新疆电建实业总公司电焊工郑存在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储油区施工作业中在油罐上部违章作业,电焊火花引燃燃油蒸气,发生容器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428万余元。

  通报会指出,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企业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质量不高和违反规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问题是造成“5·13”重大事故的间接原因。

  自治区副主席宋爱荣在通报会上要求事故责任单位要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做好善后处理和生产恢复工作。宋爱荣说,自治区各单位、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承包、承租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同时,自治区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并监督落实。

  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杨叶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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