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交通事故索赔案开庭鹭陆达及股东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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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6:47 海峡都市报 |
本报讯昨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厦门石鼓山立交桥“5·20”大客车坠桥重大交通事故索赔案(见本报今年5月21日、6月18日),遇难职工所属的厦门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向载客大巴所属的厦门鹭陆达通勤汽车服务公司及张国旋、杜素等10名股东及车主金培民索赔损失2166560.24元。 机床公司认为,鹭陆达未能善尽谨慎经营的责任,根据《客车租赁合同书》应当对此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鹭陆达公司称,机床公司提起的是交通事故理赔款,并不是该公司造成的,机床公司并无经济损失,原告无索赔权利,不然会造成责任人双重诉讼赔偿。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兰岚 |